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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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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投集團“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訪問次數:7242次   發布時間:2018-03-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企、國資監管和黨風廉政建設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保證集團公司科學健康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對菏投委〔2014〕9號文件進行修訂完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屬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集團公司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制度、有關政策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民主決策,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四)堅持科學決策,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持規范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內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集團公司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應當由股東會、黨委會、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集團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改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交易、利潤分配、資本運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三)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設置方案、考核評價辦法、薪酬管理辦法。
    (四)集團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集團公司的經營目標、年度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重要財務事項。
    (六)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收入分配方案制定,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福利待遇、表彰獎勵、分流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履行職責涉及的董事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八)所屬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經營目標、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及其他需經股東批準的重大事項。
    (九)集團公司黨的建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集團公司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二)集團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干部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重要管理崗位人員的調整、任免、聘用、解聘等。
    (二)集團公司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
    (三)集團公司向上級組織推薦的干部或后備干部人選。
    (四)集團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二)集團公司投資(包括股權、債權)、融資、發行債券、對外擔保等項目。
    (三)集團公司重大資產購置、重大工程建設、大型裝修改造、大宗物資采購、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等項目。
    (四)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的重大投資(包括股權、債權)、發行債券、對外擔保項目。
    (五)應當向上級報告的重大項目安排。
    (六)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集團公司規定的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及預算外的資金使用。
  (二)集團公司對外大額(款、物)捐贈、贊助等。
  (三)集團公司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三章  決策規則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決策內容、組織程序、議事規則等,分別由黨委會、董事會、黨委擴大會等形式集體作出決定。除遇突發重大事項,一般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策。
      第九條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后應及時向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說明情況,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領導班子應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條 會議決策議題可由集團公司各部、各工作班子、黨委委員、經理層領導班子成員提出,并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主要負責人確定。
      第十一條 會議出席人數達到應參會人數的過半數方可召開,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作出決議須經應參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審議章程中規定的特別重大事項,須經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對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如無時間要求,應推遲作出決定,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決議。
      第十三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 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須先經黨委研究討論,聽取黨委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屬公司投融資決策委員會等專門工作班子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事先征求工作班子成員意見;屬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議題,須經專門委員會審核提出意見后,方可提交董事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應先履行相關程序;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程序或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應先由相關人員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十九條 負責執行決策的部室、人員必須積極貫徹落實到位,必要時應制定實施方案,確保決策落實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條 在執行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人員要及時提出意見。需要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時,可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或重新做出決策。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集團公司網站、微信工作群、公告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 參與決策人員應當對決策結果承擔責任,但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第 凡違反有關決策規定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按照領導干部管理權限實施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 凡集團公司現有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菏投委〔2014〕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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